它们以法律规范中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两分,甄别立法者有无授权意图,进而区分法院可以染指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应保持尊重的行政裁量。
同时,保全生命的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如果主权权力被分割,国内各派就会拉拢不同权力而导致国内冲突。
富里迪先生认为恐惧的政治背后有着更深刻的社会观念原因———启蒙运动遗产在当代的失落。联邦党人通过对宪法各个条款进行细致分析,提醒宪法的反对者注意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只限于各州之间的公共事务的处理。然而也就在第二天,另一个恐惧悄然出现。对前者的恐惧无法再为后者提供合法性支援。事实上,如果每个人对任何东西都有权利,就意味着没有权利。
在自然状态中,人拥有彻底的自由。在这个至恶恐吓面前,人不得不抑制他的虚荣自负。事故+问责的搜索结果约为289万条。
比如,协调机制不好导致的责任,法律规定的手段不足导致的责任,公共资源稀缺导致的责任,事先不可认识的错误,当事人弄虚作假,保留意见、执行上级决定,权力运行规则不清晰,等等。过为严厉的问责,收效一时,却给后来的快速复出、带病复出、悄然复出、曲线复出之争埋下了伏笔。独特的政治情境孕育了独特的问责制度,它应该是很中国化的产物。这种情形多达65起,占全部问责事件(案件)的75.58%。
[27]第二,越远的,多为人大选举的政府官员和抽象的领导责任,除非有合理的解释,否则,最好交给权力机关通过民主(政治)的程序去决断。沈岿:《问责官员复出规范化及其瓶颈》,《人民论坛》2010年第5期。
[23]第三,如果纳入问责范围,让立法者纠结的是,是否包含行政处分,[24]要是另辟蹊径,如何做得别致干净?但是,在我看来,首先,对执法人员追责,无论是行政处分决定,还是问责决定,只要通过对外通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就是回应社会压力的恰当方式。借助现代发达的媒介、网络,这种效应被不断地放大。直接责任是执行意义上的,而领导责任有直接参与执行、决策意义上的,也有与两者都不沾边的抽象意义上的,更偏向对政绩、对监督管理的负责。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人大问责。
同时,也参考了沈岿教授的课题组整理出来的有关中央和地方行政问责制的规范文本汇编,以及曹鎏博士学位论文附件中的问责规范目录表。但是,党内法规是否适用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尚不清楚。对外形式为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或者责令赔礼道歉(责令道歉)。参见沈岿:《行政问责研究报告》,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课题,2011年。
李军鹏归纳为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代议制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等(参见李军鹏:《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这个意义上的问责,几乎不会有什么知识增量,只是动员与总结,或者叠床架屋,是一个泛泛而谈的空洞术语。
在行政公开与媒体发达的今天,行政问责也足能平息公众对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的不满。[32]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5、 免责事由绝大多数的文本都忽略了免责。从现有研究看,不少学者主张,执法人员无需纳入行政问责范畴。它发挥着近似于人大问责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替代、超越了后者。不然,不免不着边际、离题万里。其他部分先后以行政效能+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标题关键词进行两次检索。See Constitutional Affairs Bureau,Twelve-Month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Principal Officials (21 July 2003), p.18, Cited from John P. Burns, Government Capacity and the Hong Kong Civil Serv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78.[22]县局级行政副职、县局级行政正职和厅市级行政副职三个级别职务,在我国官员问责实践中居于前三位。
4、 问责程序从规范文本看,问责程序大致统一,都不是议会民主的议决程序,而是诉诸科层制的行政程序。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指出,中国农民纯收入在SARS中受到较大的影响,相比较7.9%的一季度农民纯收入增长率,二季度农民纯收入出现3.3%的负增长,损失达到600亿人民币,平均每人损失76元。
但是,对于具有政治责任意味的领导责任的追究,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氛围之中,采用行政程序,必然会遇到一些棘手难解的问题。当然,所有责任形式都属于行政责任。
但是,勾勒制度沿革的脉络,不少问责规定还散落在很多地方,比如重大事故责任、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党内问责等等,彼此有交叉,可以相互借力。执行违法或不力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违法。
[11]曹鎏博士认为,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分析,问责背后仍然存在一定的规律,比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之所以将问责官员级别上溯到国家职能局的行政首长,很大程度上则是考虑到该事故本身波及的地域范围,显然已经超出省域可以控制的范围,而对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污染不仅造成数百万群众遭遇饮水困难,该污染物已经延江流入俄罗斯境内,产生国际影响,自然应当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管不力后果责任。2004年密云踩踏事故问责案中,密云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对内的居多,包括行政性的、经济性的。凭借它,政府渡过了一次次的政治危机,平息了一次次的社会不满。
表格4-1 问责规范文本分项统计结果(表略)文本众多,都作分析,工作量实在太大,也无必要。[31]See John P. Burns, Government Capacity and the Hong Kong Civil Serv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80.[32]有的时候,舆论的聚集毕竟有瞬间性、一时性、情绪性、易变性、复杂性等特点,不见得能够形成较为冷静、理性的思考和观点。
但是,随着科层制的逐渐上移,要以领导责任来追究上一级或者再上一级行政机关领导的责任,应当要有明确的事由和明显的因果关系,否则,似乎容易失之随意,不那么让人信服。第四, 问责波及的行政层级、范围似乎有些杂乱,有的或许有内在的合理性,比如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及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11]有的却很难解释,比如,1999年烟台‘大舜号特大海难问责案中对省长、交通部部长的问责。
只能从中读出,在政府看来,只要是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不论是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刑事责任、政治责任,是单处还是并处,也不管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还是责成个人或单位作出检查,[10]都是对社会公众的一个交代,都是一种问责。这个意义上的行政问责,有着严格的行政组织形态上的限定,也较能与其他主体的问责形态区分开来。
而且,部长责任制将部门的关注点集中于部长的政治需求,而不顾消费者传递来的需求。最后,能够加大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管控,保证上令下达,政令畅通。其实,公众、媒体和网络,及其与政府的交流、对话,搭建了行政问责的前段,形成了不可或缺的回应(answerability)结构,一是提供问责案件的线索。事故责任部分以事故+责任追究为标题关键词。
不少博士学位论文中也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紧凑的行政部门内,有着实在的内部审批机制和明确的监督职责,追究领导责任,其合理性很容易得到解释和认同。
我们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先后以事件+问责、事故+问责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其中,事件+问责的搜索结果约为301万条。循着决策路径,追究党委领导的决策失误,也颇符合我国公权力运行的现实。
三是评判着政府的回应。第一种是对行政首长的问责,近似香港,却范围偏广,问责事由和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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